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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盗版链接侵权吗

标签:| 发布时间:2023-05-04 00:38 | 作者:采集侠

春节期间,《你好,李焕英》等7部春节档院线电影受到广泛欢迎,创下春节档院线电影票房新纪录,但电影的盗版传播问题也引发关注。中国版权协会版权监测中心近期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月16日,包括《唐人街探案3》在内的4部春节档影片共监测到网络传播的疑似侵权链接2.69万条。中宣部版权管理局等部门近日联合开展打击院线电影盗录传播集中行动,采取多种措施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那么,哪些行为算是盗版?法律对盗版行为如何处罚呢?

1 侵犯著作权最高刑期提至10年

盗版就是未经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的许可,将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等进行复制、发行的行为。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各种类型的作品、制品都可能成为盗版的对象,例如小说、影视剧、图书、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等。

盗版行为多种多样,常见的可以分为三种:一是制作盗版复制品的行为,即对作品进行复制,制出“李鬼”,如在观影的同时对电影进行录制,这些盗版复制品的制作者就是侵权的源头;二是传播盗版复制品的行为或者为盗版提供帮助,即自身不去制作盗版内容,而是对盗版内容进行传播,如将某个盗版影片上传到某网站的行为,再如某个网站专门用来存储并提供盗版复制品,也是违法行为;三是销售盗版复制品的行为,一般来说上述三种行为形成一条产业链,盗版者在进行复制后,都会发行,通过向公众提供侵权复制品来牟利。

随着数字网络技术的发展,通过互联网传播盗版复制品的行为成本低、获利高,使盗版更加猖獗,而盗版内容一旦被非法上传到网站中,会在极短的时间内给权利人造成巨大的损害。盗版则通过销售盗版资源、赚取广告费等方式进行盈利。

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以及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等行为构成侵害著作权行为,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如果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还应承担行政责任,由主管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不断加大对侵权盗版的打击力度。根据3月1日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最高刑期提至10年。具体来说,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出版他人享有独占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以及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如果有上述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可见,侵害著作权是一种违法行为,可能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受到行政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2 免费提供盗版资源同样侵权

网络的发展使传播盗版片源变得简单,用某个网站存放盗版资源的传统方式已经随着打击力度的加大有所收敛,然而盗版的传播“花样”不断翻新,侵权方式愈加隐蔽。

花样一:通过社交媒体传播盗版,通过在朋友圈、公众号、微博、贴吧中传播盗版链接,或者在微信群内分享盗版资源。

花样二:通过电商平台传播盗版。据报道,在一些电商平台,有商家宣称“8.88元能看六部贺岁电影”。盗版商家在平台上“售卖”片源,通过发送链接、网盘分享的方式给消费者发送盗版影片。

花样三:酒店里的点播传播盗版。例如在某酒店客房内的电视上,可以通过扫描二维码方式购买并播放影片,后被法院认定该酒店与提供片源的公司对于侵权存在分工合作,均应承担侵权责任。

花样四:在一些网咖和私人影院内通过局域网的方式传播盗版片源。